剖析目前商品房住宅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及成因

版块: 街头部落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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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关部门执行《物业管理条例》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规范,业主及开发商法律意识不强,从而引致了一系列问题。

一、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1、出现住宅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存在着严重的住宅质量通病,主要是:①屋面渗漏;②墙体开裂(顶层墙体普遍存在温度裂缝、其它层次也有);③墙面渗漏(主要是外墙);④窗户渗漏(窗框与窗台处渗漏、窗扇渗水);⑤门窗问题;⑥室内顶面裂缝(垂直于纵墙的裂缝、不规则裂缝);⑦底层地面潮湿;⑧底层花园地面下沉(地面下沉,排水不畅);⑨烟、风道失效(厨房间烟道拔风效果差,回风现象严重,卫生间排气道和厨房间烟道合用,回风现象严重);⑩室内外排水问题等等。据了解,业主多次和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交涉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也承诺解决(有些是书面承诺),但就是拖延不办。直到矛盾激化,开发商才被迫采取措施,被动解决问题。

 2、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未能落实

  小区内配套设施未能按楼书或其它资料的项目、标准、档次设置,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尽管业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小区内配套设施兑现率低的问题,但开发商却不断地找借口,拖而不办。最后导致矛盾激化,以至于业主采取偏激的行为,才迫使开发商不得不逐步地解决。

 3、前期物业管理不到位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这一段时期的物业管理。这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服务质量,二是收费价格。在服务质量上,无论是开发商自办还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时往往会本末倒置。物业管理企业本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实际上却和开发商串通一气,同业主“捣浆糊”。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心替开发商开脱,出了问题不敢去认真解决,怕得罪开发商。出发点的偏差必然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引起业主的反感;在收费价格上,按相关规定前期费用由开发商开支,业主抱怨收费不透明,收费价格同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匹配,似乎物业管理等于“保洁加保安”,不仅影响了业主的居住质量,而且降低了物业的品质。

  4、成立业主委员不规范,业主不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控制的业主委员会

    目前,大多数开发商都希望由自己办的或自己选聘的物业公司来管理物业,因而在成立业主委会时,常或明或暗地搞小动作,力图将同自己关系较好的业主推举进业主委员会,进而达到控制业主委员会的目的。这类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全体业主利益对物业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引起广大业主的不满。

二、出现矛盾的原因

    1、开发商的售后服务意识差开发商不可能保证开发的房子不出一点问题,关键是出了问题,应及时地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去解决,“该修则修、该赔则赔、该退则退”。但一些开发商只强调造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是正常的,不主动去分析检查问题出在何处,如何妥善解决。开发商的售后服务意识差导致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彻底,引起业主不满意、反感,甚至矛盾激化。

    2、缺少小区内配套设施的有效验收机制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缺少验收环节,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开发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时间、标准、面积完成小区内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验收,使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成为政府管理的空白点,也变成了损害业主利益的陷阱,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矛盾的导火线。

    3、未能建立有效的物业维修管理机制据调查,出现矛盾较多的楼盘大多不能及时地对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开发商也不能及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馈,导致业主抱怨开发商不管具体的维修工作,而现场维修的施工单位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无法履行赔偿、退房等一些义务,当长久解决不了问题时,就会激化矛盾。

    4、信息传递渠道不畅,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三方缺少有效的沟通信息传递渠道。三方缺少有效的沟通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催化剂。有些问题一开始并不很复杂,绝大部分业主也只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三方之间沟通不充分,简单问题会复杂化,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埋怨也会增多,往往会导致业主的集体过激行为的发生。

    5、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规范,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开发商或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往往会采取下列不规范行为来施加影响:①不召开业主大会,控制委员会人数。按规定业主委员会由5-15人组成,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从今后便于控制的角度出发,往往不愿意人数多,尽可能地减少人数;②虚报未售或属开发商所有的房产,增加业主委员会中开发商代表的人数,以达到控制的目的;③推选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有关系的业主为候选人,这些人即使不是他们的代言人,碍于情面起码能做到不公开反对他们;④控制房管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简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淡化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有时甚至不顾业主的反对,强行投票,引发混乱。 6、部分业主法制观念不强少数业主对确保住宅质量和业主权益的标准和法规不了解,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总认为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费时、费神,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总是偏向开发商,在“小闹小得益,大闹大实惠”的意识指导下,对开发商的诚信产生怀疑。 由于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存在着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会造成广大业主不承认这种形式合法(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而产生过程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投诉、上访时有发生,从而激化了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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