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兴泾镇贪污窝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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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记者韩均通讯员易学明)经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西夏区兴泾镇贪污窝案于11月30日正式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兴泾镇原党委书记马学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兴泾镇原镇长赵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镇财税所原所长郭彩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镇财税所原会计于福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贺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学山、赵辉、郭彩霞、于福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个人采取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学山侵吞公款7笔,共计57238.10元;被告人赵辉侵吞公款3笔,共计30629.45元;被告人郭彩霞侵吞公款4笔,共计32646元;被告人于福有侵吞公款4笔,共计40522元。4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贺兰县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马学山、赵辉系镇领导,在共同犯罪中带头侵吞公款,助长了该镇贪污腐败之风,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大,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马学山在调查阶段已经积极退回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辉、郭彩霞、于福有积极退回赃款,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于福有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如10天上诉期内被告人未申请上诉,该判决结果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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