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力的问题。一旦政府的行政部门都可以用公权任意侵犯私有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还靠什么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呢?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私权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住房问题又怎么可能得到的解决和保护呢?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有的财产权利,而私有的财产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自然也就不能由国家的行政部门去指手画脚的指定用途了,甚至连建议用途的权力都没有。违宪的事情是干不得的。
从网上查不到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结余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正式文件,只能查到一媒体报道为主的相关内容,也只好就这些公开报道的情况做一些讨论了。
不是不打自招的一种违宪呢? 如何征求产权人的意见呢?这并没有一种法律规定。如果征求意见的话,是必须所有产权人同意,还是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就行。也许这里打下的埋伏就是只要征求了意见,不管产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实施了。 当然私有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讨论与表决的余地,私有产权是完全的排他性的,是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来进行表决的,是不能用部分人的意愿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产权权力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征求缴纳人的意见或同意一说法了。 动员多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不是用公开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是加大土地出让金中比例的方式,不是动用财政资金的方式,而要动非政府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钱呢? 这里要讨论的不是该不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守夜人”的责任和
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交纳人所有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不过是代个人对资金进行归集、发放与管理的职能。那么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就既不在建设部,也不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非产权人的建设部却要替产权人做出使用规定岂不有违宪法。
宪法明确对私有产权给以保护,但住房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却无法在宪法的保护下实现,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任意的替产权人做出了使用用途的选择,那么宪法还有何用?
其实建设部很清楚,自己并不拥有公积金的产权,也没有这种动用的权力,于是就自掩其丑的加上了一条,要征求公积金缴纳人的意见。既然已明确没有产权人的同意是不能为之的事,建设部又何苦要代产权人做出决定呢,岂不是不打自招的一种违宪呢?
动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力的问题。一旦政府的行政部门都可以用公权任意侵犯私有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还靠什么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呢?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私权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住房问题又怎么可能得到的解决和保护呢?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有的财产权利,而私有的财产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自然也就不能由国家的行政部门去指手画脚的指定用途了,甚至连建议用途的权力都没有。违宪的事情是干不得的。
如何征求产权人的意见呢?这并没有一种法律规定。如果征求意见的话,是必须所有产权人同意,还是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就行。也许这里打下的埋伏就是只要征求了意见,不管产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实施了。
当然私有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讨论与表决的余地,私有产权是完全的排他性的,是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来进行表决的,是不能用部分人的意愿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产权权力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征求缴纳人的意见或同意一说法了。
动员多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不是用公开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是加大土地出让金中比例的方式,不是动用财政资金的方式,而要动非政府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钱呢?
这里要讨论的不是该不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守夜人”的责任和动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力的问题。一旦政府的行政部门都可以用公权任意侵犯私有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还靠什么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呢?
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私权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住房问题又怎么可能得到的解决和保护呢?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有的财产权利,而私有的财产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自然也就不能由国家的行政部门去指手画脚的指定用途了,甚至连建议用途的权力都没有。违宪的事情是干不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