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民营企业员工难领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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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西夏区的李女士日前打来电话反映:她的孩子已经五岁了,一直没有领到独生子女费。李女士目前无业,其爱人在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之前是国有企业原吴忠仪表宁光电表有限公司,2006年3月改制。李女士说,“政府、事业单位还有国企都按年发放,夫妻都没有工作的也由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放,可很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不给发放,我觉得很不公平。”    记者找到隆基宁光仪表公司的办公室王主任。王主任说:“我们是合资企业,没有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要发放独生子女费,如果接到市计生委的文件,我们肯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费是国家为了鼓励一胎化措施而推出的奖励机制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规定:“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另外,第33条明确规定:“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都要发放独生子女费。”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张女士说。
    像这种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不发放独生子女费的情况很普遍,“现在没有较强的约束措施,只能在这些企业参评文明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诚信单位的时候,相关部门征求我们计生委的意见时,我们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如果企业不在乎这些荣誉,不参评文明单位,我们就没有办法。”张女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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