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出台全国首个机关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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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宁夏银川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今年的6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个机关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   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用问责提高执行力,促进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问责有据,问责有效,追究有力。”银川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左新军这样说。问责办法的制定实行,可弥补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行政监督手段。
  问责是从“小”问责,突出以小事为抓手从细微处严管干部。问责对象覆盖面广,共有9大类问责对象;问责内容广泛,共有18个方面,对100种具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问责种类多样,共有10个问责种类;问责时限较短,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及种类
  问责对象:银川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银川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市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所属部门、乡镇、街道、站所及其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问责的种类: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
  问责内容
  1、工作中不作为要问责
  对中央、宁夏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和有关决定执行不力的;工作拖沓、效能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机关效能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执行正常公务的;不负责、不尽职,延误工作的;在执行公务中有刁难、吃拿卡要行为的等。
  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群众性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或者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等。
  2、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要问责
  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议事规则决策造成损失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行为、质量问题或者造成浪费的;对财政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招商引资活动中,越权承诺优惠待遇、给予经济担保,造成损失的;虚假招商、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等。
  在推行政务公开中,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隐瞒、延误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不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等。
  3、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当行为要问责
  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与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的;在招标采购中接受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阻挠、干扰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要问责,包括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济救助款物,有拖延、刁难行为的等。
  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突发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处置,或者首次接访后,不妥善处理、解决,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等。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不当行为要问责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未经批准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随意实施监督检查的;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等。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等。
  在实施行政确认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2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的等。
  实施行政征收中,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擅自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收款物的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的;对查封、扣押、罚没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的等。
  实施行政复议中,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等。
  5、不及时、不负责办理媒体等反映问题的要问责
  不执行挂牌上岗规定,经指出不改正的;不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件办理不负责、不落实或不按时办结的;不及时、不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的;不及时、不负责办理新闻媒体、“12345”市政府专线电话或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其他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或者瞒报数据、骗取荣誉的;未尽管理职责,造成车辆、设备等公共财物损坏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或者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的;敷衍应付监督检查或者干预、不配合案件查处的等。
  6、能见义勇为而不为的要问责
  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务员道德准则的;在办公场所吵闹、互殴,影响工作秩序的;造谣生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洁,经规劝不改正的;能够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能够见义勇为而不实施见义勇为的等。
  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包括擅离工作岗位的;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的;不遵守电子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月累计3次以上或者请假逾期不归、旷工的;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出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问责办法——实行责任顺查和倒查
  问责的方式实行责任顺查和倒查两种方式。给予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公开道歉等问责种类的,直接处理问责对象;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问责种类的,实行问责倒查追究,上追两级,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应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给予单位问责的,对其领导班子成员区分责任,分别问责;2人或者2个单位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需要问责的,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予以问责。
  单位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或者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问责5人次以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予以问责。(记者 姬恒飞)
  【 稿 源 】 银川晚报

  【 编 辑 】 杨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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