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布时间:2004-03-18
●施俊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面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分散经营的农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好地走向市场?国内外经验表明,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嘉兴秀城区近几年来已先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家。从合作的领域看,已从生产扩展到产前、产中与产后各个环节;从兴办方式看,有种植、养殖专业大户或营销经纪人牵头兴办的,有农技服务部门等单位领办的,也有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组织兴办的;按其合作形式看,有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与相关企业、组织与个人,在高度自愿基础上,按互利互惠原则联合起来,依法合作经营农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理顺农产品流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在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上,发挥了“中介”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户联合起来,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农户,是农户进入市场的“中介组织”,能有效解决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进入市场难的问题。
2、在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的结合上,发挥了“桥梁”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以农产品加工、营销业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机结合,形成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到了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同时,引导和帮助农民成立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改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能够获取农业产业链条中的平均利润。
3、在农业科技的推广上,发挥了示范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成为示范推广农业先进适用科技的重要载体。
4、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中,发挥了聚集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互利互惠原则进行联合,形成新的市场主体,较好地克服了单个农户生产的分散性,以“小个体,大群体”的方式实现了有效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客观的必然性。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生产快速发展,农产品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农产品出现相对过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集中表现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分散弱小的农户难以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市场风险增大;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交易成本高,难以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并分享利润,影响了收入的提高;缺乏先进适用技术的更新和推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期服务水平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要求。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入市的组织化程度,就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经营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满足广大农民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下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事,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的目标。
二、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规范合作经济组织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的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成。该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规模偏小。据2002年全区1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社(会)员总数593人,其中专业合作社社员429人,专业协会会员164人,平均每个组织社(会)员只有59.3人。社(会)员数占全区总农户数的比重不到2%,覆盖面极低。二是运作不规范。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近几年成立,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比较松散,有的还没有章程,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产销衔接不紧密。一般停留在产前、产中的提供优良种子、技术服务等,对市场开拓、农产品力口工、营销方面涉足太少。由于规模偏小,运作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不高,其作用尚未充分显示。据今年5月份调查,全区每年供沪农产品,通过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的只占总供沪量的15.1%,供沪农产品基本上还是以农户自发分散经营为主。所以,当务之急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资金、信息、生产、资料购置及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非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我国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为成员服务为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重点掌握:
1、在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对社员开展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社员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个层次的积极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员分工负责,有统有分。社员负责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围绕专业生产,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专业化,系列化服务。
2、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社员入社和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随意捏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问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3、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从事同一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的农户和服务经营组织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按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4、在利益分配上,让社员充分得到实惠。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偿、低偿为社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发布、良种供应等服务;帮助社员销售产品,或者按不低于市场价统一收购后销售;产生的收益按交售量实现二次分配,给社员带来实惠。
三、大力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与扶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一方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推进农村专业分工协作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农户经营效益;另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实现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规模效益,促进了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从全区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的条件看,要因势利导,抢抓机遇,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步伐,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广大干部从深化农村政策、发展观代农业、应对WTO挑战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充分认识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就是贯彻十六大报告中“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规范。
二是搞好试点示范。广大农民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行动能力,需要引导和帮助。该区可选择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或选择观有的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规范运作,提供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经济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增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加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
三是重视组织培训。一个新组织的成立,意味着一个新的市场主体的诞生,其生命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内部机制和整体效能的发挥。股份合作的,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的,以经济利益相合作的内部机制,能够使合作组织人格化,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生命力的另一个决定因素是整体效能的发挥。合作组织面对的千变万化的市场,如何积蓄优势、发挥优势?如何抢滩上市取得一席之地?如何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等都需要一个不断探索积累的过程。其中应当引起政府重视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需要合作组织去解读,这可以通过培训来解决。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状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妥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鉴于目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实力普遍较弱,经营方式对内以社员互助为主,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外追求利润,与普通企业相同,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建议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要加大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的财政扶持力度,并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
(作者单位:嘉兴市秀城区农经局)
注:望当地的朋友看了有所启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