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喝点酒本无可厚非,但若是喝酒喝出人命来,就不是好事了。近日,中宁县法院化解了一起因喝酒而喝出人命的纠纷案,另3名喝酒的当事人共同承担了1万元的赔偿费。
2005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家
住中宁县渠口农场太阳梁移民村的潘某、马某一起到朋友陈某处。陈某欲招呼朋友喝酒,便与潘某一起到街上买了酒菜,途中遇到了朋友牛某,陈某便邀牛某一同去喝酒。随后3人回到陈某家中与马某一起边聊边喝了起来。下午5时左右,潘某起身说要出去解手,但20分钟后潘某仍没有回来。3人以为潘某回家了,作东的陈某给潘某家打去电话,但潘妻告知丈夫没有回来。久等不见,随后3人散席。次日,大家帮助找潘某,但仍然没有找到。
11月24日,中宁县公安局刑警队渠口派出所在离陈某家不远处的泄洪沟内发现了潘某的尸体,经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为溺水死亡。2006年1月23日,潘某之妻将陈某、马某、牛某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
中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3被告均承认与潘某饮酒的事实,但认为饮酒过程中,4人之间并没有言语失和、劝酒等情况,潘某的死亡与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拒绝赔偿。法院认为,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意识到饮酒影响健康或产生不良后果这一常识性问题。其与人对饮,且饮酒过量,起身小解擅自离去,而原告方潘妻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第三人直接侵权导致潘某身亡,故潘某对自己死亡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马某、牛某与潘某一起饮酒,在潘某起身小解未归后,3被告对潘某是否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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