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枸杞专营店章程

版块: 联谊版块 中卫街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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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宁枸杞的品牌效应,扩大销售市场,确保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宁枸杞在区内外的知名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并由中宁县人民政府授予“中宁枸杞专营店”牌匾。
  第三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由中宁县人民政府授权枸杞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枸杞局)负责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从取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权且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有经营网点的经销商中选择确定。尚未设立中宁枸杞销售网点的大中城市由枸杞局组织设立“中宁枸杞专营店”。
  第五条 凡在各大中城市设立“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经枸杞局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中宁枸杞专营店”名义进行经营,枸杞局会同当地工商部门对依法核准设立的“中宁枸杞专营店”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并做广告宣传。
    第六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工商部门的依法管理。“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发挥好中宁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
  第七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所经营的枸杞必须是正宗中宁枸杞,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得销售污染、变质、打磺的枸杞。
  第八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以经营中宁枸杞为主营范围,并有一定的库存量和销售规模,不得以“中宁枸杞专营店”的名义或超出经营范围经销外地枸杞。
  第九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维护中宁枸杞的良好声誉,以创造中宁枸杞的品牌效应,提升中宁枸杞的自身价值为己任,不得欺行霸市、压级压价、采取低价收购,低价促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有违反,枸杞局将会同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严厉惩罚。
  第十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如实向枸杞局填写、申报有关报表及监督、检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枸杞局将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必须严格遵守《“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且与枸杞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如有违反按《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中宁枸杞专营店”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努力宣传中宁枸杞,积极开拓销售市场,真正发挥中宁对外开放“窗口”的辐射作用。其从业人员名单必须报中宁枸杞产业管理局备案存档,并接受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枸杞局每年年终对设立在全国各地的“中宁枸杞专营店”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定级。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中宁枸杞专营店”章程进行经营的营销户,枸杞局可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中宁枸杞专营店”牌匾,取消“中宁枸杞专营店”资格,且连续两年不能再申请办理“中宁枸杞专营店”。
第十五条 被授牌的企业在该城市享有监督、举报、打击假冒伪劣中宁枸杞和侵犯“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专用权等不法行为的权力和义务,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中宁县人民政府对在中宁枸杞的宣传、销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枸杞局公告后实施。由枸杞局负责解释。


                                                                                                 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8 11:09: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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