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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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信誉,加强“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管理,根据《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管理“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具体工作内容为:
1、负责修订、解释《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负责受理、审核“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和使用人签订“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和“中宁枸杞”授权经销商牌扁。
3、负责印刷、发放“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标识及管理“中宁枸杞”外包装物的印刷、印制工作。
4、负责收取“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标识费、风险押金等费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负责管理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报送备案工作。
7、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8、负责中宁枸杞品质的感观品评及检测鉴定。
9、负责会同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中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
10、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和中宁枸杞销售情况报表的收发审核、登记备案工作。
11、负责行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处罚权。
12、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及广告策划工作。
第三条: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下设“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外代表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行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权。
第四条: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经授权代表县人民政府参加国际、国内有关中宁枸杞的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对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宣传、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工作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并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及管理制度,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吃请受贿、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证明商标准用证,将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如因严重失职,致使证明商标标识被冒领、失控、丢失、流失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负责“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工作的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生产、加工企业及营销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因此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设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标识,并签字备案,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证明商标标识丢失、流失,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业主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使用权人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涂改证照骗取证明商标准用证者,依法收回准用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对“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控告。
第十二条:“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管理工作人员有义务认真接待、解答群众咨询,有义务认真听取“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权人对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为“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科学管理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局
                                                                                                                                    年    月    日

                   起草人:丰安律师事务所   王新慧 律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8 11:04: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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