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12.19”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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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宁夏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中宁县宁龙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12·19”4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原因认定,并公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2005年12月19日17时左右,中宁县宁龙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沉淀工
段在清理2号沉淀池工程中,发生一起因氨气严重超标缺氧窒息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5万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法》,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中宁县人民政府因未能及使发现该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企业生产监管不到位,未采取相应安全生产措施,责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中宁县石空镇人民政府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中宁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宁龙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公司因未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管理混乱,依法罚款5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因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罚款2万元。 (记者 闫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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