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款名为“宜信宝”的新兴理财产品,因历史年收益不低于12%的特点受到了广大投资理财客户的追捧。这款由宜信公司推出的产品,自“金博会”亮相之后就备受关注,特别是目前面对日渐低迷的投资理财市场,投资者都想探究宜信究竟通过什么机制确保这款产品的高收益?
为此,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走访了宜信及相关领域专家。
通过记者了解,“宜信宝”理财所依托的小额信用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即在世界很多国家兴起。那时,宜信CEO唐宁正在美国留学,并有机会在孟加拉国的格莱珉总部向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求教小额信贷理论,更亲赴边远农村参与格莱珉团队的乡村信贷活动。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市场的广阔前景,以及国内相关条件的日趋成熟,唐宁在回到中国后创立了宜信。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宜信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实力,并迅速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在中国率先推出个人对个人(又称“P2P”)的信用管理平台。在这一平台上,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投资偏好、借款人资质等多方面因素,自由地将富余资金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出借,并获得收益。
那么,这平均年收益最低12%的背后,合法性和风险性又如何呢?
就风险性而言,宜信从美国引入了科学的信用审查及风险控制机制,具有一整套贯穿于前期咨询、贷前审核、贷后跟进、回款管理的全面而严密的服务流程。而且小额贷款的出借方式,使得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分配到多个相对独立的借款人手中,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稀释。此外,专家指出,与通常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同,“宜信宝”产品环节中投资人的出借款项是直接交予最终投资对象即借款人,并未经过任何的委托中转。对于投资者来说,其透明度与灵活性都是其他产品不可比拟的。
而针对合法性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指出:宜信的作用是对接借贷双方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不归属于金融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使出借人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的服务提供方,作为信用管理、信用咨询顾问这一第三方角色存在。出借人拥有的债权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凭证,其收回出借资金和利息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继承了原《民法通则》的精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并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是法律完全进行保护的,只有在超出法律允许的利息范围的情况下,法律对超出法律允许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这些确保信用资质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债权凭证所组成的“双重保险”也是众多投资者选择“宜信宝”的强大支柱,相信有了这些保障,个人小额信贷理财的一定能够重新撬动寒冬中的个人理财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