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歌手崔健因发现自己演唱的四首歌曲未经同意就被收入一张名为《中国摇滚》的光盘,将出版、发行、销售该光盘的三家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案件二审结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崔健主张享有《一无所有》等三首曲目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但认定崔健对四首曲目享有表演者权。 2005年11月,原告方面从宁夏吴忠市信邦电器公司购买了彩封标有《中国摇滚》的CD光盘一盒。该光盘录有歌曲32首,其中有《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一无所有》、《不是我不明白》和《南泥湾》共四首涉案曲目。上述专辑由汕头音像出版社、茂名佳和公司出版、复制、发行,信邦电器公司销售。原告以自己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三家被告诉至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四首曲目中,《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一无所有》、《不是我不明白》三首曲目录制在原告提供的光盘《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中,该光盘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这三首曲目享有著作权,而且该光盘盘面上加注了版权标记,注明为某艺术制作有限公司授权,故原告主张对这三首曲目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众所周知,该三首曲目的演唱者为崔健,原告对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事实存在,对此应予认定。《南泥湾》一曲录制在原告提供的崔健专辑《解决》光盘中,该光盘为正式出版物,故应认定原告对《南泥湾》一曲享有表演者权。 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四首曲目,原告享有表演者权,汕头音像出版社、茂名佳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提供向崔健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费用的证据,擅自出版、复制、发行收录有原告享有表演者权曲目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信邦电器公司销售涉案音像制品,也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一审判决为:信邦电器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中国摇滚》CD光盘;汕头音像出版社、茂名佳和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并销毁含有由崔健享有表演者权的四首曲目《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一无所有》、《不是我不明白》、《南泥湾》的《中国摇滚》CD光盘;汕头音像出版社、茂名佳和公司赔偿崔健经济损失3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茂名佳和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在对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问题。崔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原审以“众所周知”来认定权利显属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崔健是否享有涉案四首歌曲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音乐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涉案曲目共四首,其中《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一无所有》、《不是我不明白》录制在崔健提供的光盘《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中,《南泥湾》录制在崔健专辑《解决》光盘中。对前三首曲目崔健主张其享有著作权,但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在崔健提供的二辑光盘中对上述四首曲目的主唱者均注明为崔健,可以认定崔健对上述四首曲目享有表演者权。法院由此认为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