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5月5日电(记者陈晓虎)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史上,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五大自治区之一,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道路上走过了一行行引人注目的足迹,对保障和促进宁夏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25年里,自治区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民族立法和执法监督作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制定颁布了《宁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宁夏民族教育条例》《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150多件地方法规、条例和自治政策,逐步形成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
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首先保障了宁夏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他们一些特殊的生活习惯也受到尊重。现在,宁夏各地开放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3300多座,有阿訇等宗教职业者5000多人,这对于全区218万多回族人口来说,平均每500多人就拥有一座清真寺。加之遍布全区各地的9000多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清真商业网点和清真餐厅,完全满足了回族群众宗教生活和日常生活的需要。
宁夏充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宁夏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比例要略高于当地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自治区党委多次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培养回族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每年都选拔一批回族干部到中央党校学习,有的选派到沿海省市挂职锻炼,在区内重点加强干部交流。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计,目前,全区回族干部总人数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了2.5倍多。自治区历届各级人大、政协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比例均大于汉族。自治区主席和回族聚居市、县政府“一把手”均由回族干部担任。
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过程中,宁夏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自治区把每年的9月定为“民族团结月”。1983年以来,确定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大会,已有650个先进集体和1934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促进了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关系的健康发展。多年来,“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日益深入民心,全区回、汉等民族和睦相处,基本消除了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间的猜疑和隔阂,没有发生过纠纷和冲突。
让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是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宁夏民族教育条例》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自治区兴办了100多所寄宿制回民中、小学,一些重点中学开办了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在每年的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采取优惠政策,提高他们的录取比例。2002年以来,自治区又投资6亿多元在银川市创办六盘山高级中学和育才中学两个民族教育基地,通过免收学费、住宿费和提供生活补助,为山区孩子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异地培养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现在,自治区已形成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回族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分别为98.6%、80%、96.2%,全区各类学校回族在校生46.7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6.75%,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1958年,自治区级的医院仅能做阑尾切除手术,基层医疗卫生部门以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老三件”当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宁夏医疗卫生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初,回族聚居的南部山区彻底改变了缺医少药的局面。2003年,宁夏在回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平罗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到2008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药价虚高一直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2006年,宁夏创造性地实施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让药品平均降价40%以上,群众就医看病每年少掏2亿多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说,宁夏回汉各族人民和谐发展的基本经验就是,正确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正确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据统计,全区经济增长速度连续8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财政收入6年增长2倍,工业增加值和实现利润5年分别增长1.2倍、6.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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