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2年 评点十大最牛拆迁户【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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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拆迁制度以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包括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等一系列行政规章,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旧城区翻新改造,新城区、开发区、遍地开花,中国人置身于房地产建设的滚滚热潮之中。这一热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述房屋拆迁制度的实施。

    物权法实施2年 评点十大最牛拆迁户

    《物权法》的实施,必将清晰的界定城市拆迁中政府征收及商业开发的界限。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城镇房屋拆迁模式无疑将得到新的审视与修正。最终使得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得以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规则与标准。前者恪守公共利益原则,后者则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如此则将有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的和谐。

    作为一部涉及国计民生基本利益的重大立法,《物权法》历时十余载,八易其稿,其间凝聚了无数法律学人及立法官员的智慧。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无疑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堪称法治与民权的进步。而其中备受关注的对公民财产征收、征用的程序及补偿问题则更加凸显。很明显,物权法对房屋拆迁模式,具有很大的影响。

一、以往房屋拆迁模式的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制度也存在先天的不足与缺陷:
  1、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混淆了国家行为与企业行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运用同一法律制度调整。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才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权力才可以介入,才可以行使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商业利益,应由开发商和居民平等协商。但《条例》不论公益私利,都允许国家行政权力介入,与前述根本原则相矛盾。
  2、《条例》使得被拆迁人没有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依《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想要获得拆迁许可,只单方面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即可,不需要获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没有机会参与这一过程。这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相违背。
  3、《条例》使得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却因行政权力的介入显示出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倾向。 它决定被拆迁人房屋的命运,使得原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掌握了绝对控制权,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平等性,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确定的拆迁模式及其意义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私房私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归具体的产权人所有。国家有土地所有权,私人有房屋所有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当然地的剥夺私人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拆迁的时候,对于房屋所有权必须给予补偿。绝不能因为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就对其地上物不予补偿。
    2、拆迁的主体及程序。对于公民的不动产,谁有权拆除,需要怎样的程序才能拆除。从法理上讲,要求拆除公民不动产的只能两种办法:公权力的强制征收或私权利的平等协商。《物权法》改变了《条例》所确定的公权力由开发商行使的错误模式,理顺了基本的法律关系。《物权法》同时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
    3、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近几年来,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即在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错位所致。商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不分,开发商看上某个地段,即由政府出面拆迁,再出让给开发商。形成政府在前,开发商在后的不正常格局。《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必将结束上述格局,使得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分开,最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周继勇《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我们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2年来,对保护公民合法财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仍然有不和谐的因素出现。以下为笔者收集的物权法颁布实施2年来,我国十大拆迁维权户,诸君可以从中看到,法制社会的每一步,是多么的艰难。

一、    最牛的钉子户

    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和丈夫用实际行动,在高高的孤岛上,与其说是在保护自己的房产,不如说是在呼唤《物权法》的诞生。最终,在重庆市政府、开发商、吴苹等的三方努力下,事情有了圆满解决。

二、    最形象的钉子户

    一万八千枚铁钉,钉尖朝上,相互钉死,布满整个房顶。在南京夫子庙闹市区,有这么一家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矗立繁华街边。位于南京建康路的王府餐厅是一家开了二十二年的老饭馆,如今却因为拆迁安置问题协商不成,面临着可能被强制拆除的危险。为了避免遭遇强拆,房主叶斌不但给饭馆装上了卷闸门,窗户装上铁栏杆,还在房顶布满了铁钉。同时,房主还在卷闸门内堵放六组三个一摞的轮胎,相互牵连,形成轮胎阵。人进门,必须把两腿分别站在不同的轮胎洞挪动,阻止外人突然冲入。

三、    最惨的钉子户

    因拒绝搬迁,独生子竟被开发商员工指使他人杀害,年过七旬的万州市民崔英安和妻子,被网友称为最惨“钉子户”。悲痛中的崔英安悬赏10万元缉凶。他在街头张贴的悬赏承诺书中称:“凡能抓捕或扭送网上逃犯冉启富、史光辉归案的,无论是警察或普通公民,一律论功行赏,奖励10万,绝不食言!”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安部和建设部的高度重视,最后,凶手被抓,果然,是开发商的董事长致使凶手行凶导致的。

四、最温情的钉子户
   
    在房屋被政府非法强拆后,双流华阳的刘金华,从一个开饭馆的小老板,沦落到一个住木棚的三失农民。刘金华说,政府强拆他的二层小房屋,导致他的饭馆没法开了,每年损失几十万,而政府只按500元每平方的价格进行赔偿。而在华阳此路段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售价达6000元。
    刘金华的八旬父亲在居住的木棚房顶挂上条幅,“县长,让(XX)妈出来评评理”,被网友们成为最温情的钉子户。目前,刘金华的赔偿还尚无着落。

五、最贵钉子户

    站在深圳地王大厦第69层的观光台上,能清晰看到一座赭色小楼,像颗顽固的钉子,深深楔在遍布黄土和施工设备的“蔡屋围金融中心”工地上。这里要建深圳的新地标--高400米的蔡屋围金融中心,以此为中心投入30亿元,打造“深圳的华尔街”。开发商京基公司开始动手拆除这座六层高的农民房。它付出的代价是,与僵持了一年多的业主蔡珠祥、张好莲夫妇签订了补偿总额逾1200万元的协议。

六、最滑稽的钉子户

    长沙南门口的拆迁工作始于2004年,直到2009年9月23日,才开始拆迁。开发该地新大陆·银座的开发商邓先生目前已正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相关负责人透露,经过多年的折腾,开发商再也没法拖下去了,申请破产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比较明智的选择。
“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多年没有回报,对于一般的开发商来说根本没有办法挺下去。”相关负责人介绍,因几个钉子户没拆除,整个项目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办到产权证。新大陆·银座一开发就吸引了全国各地客商,中西餐项目、休闲项目、百货项目等多个全国品牌项目云集黄兴南路。但由于没有产权证,这些客商纷纷要求退房。
让令人态度一边倒的是,媒体对此普遍赞誉,认为这是对公民私权的最好保护。

七、最具有模仿秀的最牛钉子户

    三月二十三日,广西南宁一处摇摇欲坠的房子孤零零地面对着新建的楼群。就在重庆“最牛钉子户”炒得沸沸扬扬之际,广西南宁也曝出了当地“最牛钉子户”。在南宁市东沟岭一处名为“阳光绿城”的小区内,一户钟姓住户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顶牛四年之久,他的房子于零六年九月也被人强挖四周,并遭断水。如今他一家六口人每天轮流死守着房子。

八、最坚挺的钉子户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湖南长沙市最繁华的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旁,长沙自古以来的商业重地南门口,一家新的商业大厦开业了。场面很热闹,还有很多气球在空中飘。但就在商厦的门口和旁边,散立着3栋孤零零的破旧房子,它们的外墙一片狼藉,很明显,曾经连接它们的其他房子都已经拆掉了,变成了广场的一部分,而它们却继续坚定地站在繁华的商业大厦面前。

九、最年长的钉子户

    不满开发商的补偿条件,河南新密市91岁老人拒绝搬迁,直到开发商把院子挖成“孤岛”。他认为,物权法规定,不满意拆迁补偿条件,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的住宅。
河南9旬老人用事实说明,面对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产,童叟都不可欺。

十、 最有毅力钉子户

    据《武汉晚报》报道,每天到武汉市汉阳区“市五”医院看病的有1400多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奇特的景观--医院门口的马路中间,矗立着一幢破旧二层小屋,里面经营着副食。“市五”医院门前的显正路以前只有20米宽,私房、民房成片,“生命通道”长年被包围其中,汉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打通“生命通道”。2004年开始,被要求拆迁的17户中,有16户陆续动迁。直到马路拓宽结束,这栋小房子岿然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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