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抑或火中取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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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介现象调查

  什么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用最简单的例子来解释:市民王女士手里有20万元闲钱,苦于股市风险大、储蓄利息低,急于寻找一种风险小收益理想的投资渠道。于是,她从报纸上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帮她把钱借给了最需要钱的孙先生,孙先生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而孙先生是一家小企业的业主,经常因业务需要短期借款,通过银行贷款根本来不及,中介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非常适合他融资的需求。素不相识的两个自然人,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介入,才形成了借贷关系,给市民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理财途径。然而,这只是一种最简单、最规范、最理想的中介借贷操作模式,一件新兴事物的出现,缺乏法律的监管,到最后似乎总也逃离不了背离初衷的命运。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一项调查更是对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存在产生了疑问: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法律又该如何来对它进行监管?

  【现状剖析】

  徐州中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业务,使民间借贷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对正规金融和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且易滋生地下钱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源发地。为此徐州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跟踪调查。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方主体

  案例一:马某原系电业系统的干部,2002年退休时,和几个朋友打算开办一家热电公司。他从做生意的几个朋友处筹集到工程开工的前期资金后,注册成立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开始建设。但是在建设期间需要不断地投入才能保证工程的如期完工。马某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找到某房地产商李某。为取得其信任,提出转让自己在公司300万元的股份给李某,李某交给公司300万元资金后一年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李某等待3年后,发现热电公司运营后效益很好,马某既没有让他加入热电公司的意思,也没有还款的表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和公司还本付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主要以城乡居民为主,现在,由于经济活动已打破地域限制,个体、私营企业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角色,其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不足,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财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限制不能足额提供贷款等因素,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方主体,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中介机构,各种投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款中介业务。另外,部分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因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转而进入期限短、见效快、高回收的民间借贷市场,为本已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推波助澜。

  借款数额5年翻一倍多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民间借贷行为已渗透到城乡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单笔借款数额呈逐年递增趋势。2002年,徐州市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73件,标的额7767.8万元,平均个案标的额2.3万元;2003年,审理2719件,标的额5336.1万元,平均个案标的额为1.96万元;2004年,审理2334件,平均个案标的额3.72万元;2005年审理1848件,标的额7026.3万元,平均个案标的额3.8万元;2006年审理2003件,平均个案标的额4.2万元;2007年审理2380件,平均个案标的额近5万元。平均单笔借款数额从2002年的2.3万元到2007年的近5万元,增加近一倍。这些借款中有农民之间的帮助性的小额借贷,从几百上千元至三、五万元不等,有生产经营领域的数十万、上百万元。

  不特定的放贷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

  案例二:上海商人林某与其妻在徐州登记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购某烂尾楼工程。林某与他人投资100万元设立一家中北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从社会上融资。同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包括中北投资担保公司在内的五家中介公司发出高额佣金承诺,委托各中介机构为其吸纳借款,通过中北投资担保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向全市70余户居民借贷资金3000余万元。后林某挪用资金并产生经营亏损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开发的房地产也不能按期竣工,70余户放贷者在借款到期、林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间借贷领域,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个别企业的生产经营从投资设立到运转及扩大规模所需的大量资金,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资金支持。受某一领域的高利润诱导,大量民间资金以借贷形式流向该领域,甚至出现了不特定的放贷者向某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吸引放贷的根本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月利率从千分之10至20不等,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以促成借贷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为业的中介机构。他们游走于国家金融政策的边缘,从国家金融行业的利润中分得一杯羹。

  借款合同格式化

  案例三:借贷中介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事先拟订好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即成为借款证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利率及结算利息方式,一般民间借贷是利随本清,而在规范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的办法,有的约定了逾期还款后的高额违约金及复息、罚息。后与借款人发生纠纷,就借款合同格式化有无效力诉至法院。

  传统的民间借贷,基于熟人信用关系、借贷期限短的原因,借贷形式简单,字据多以借条、欠条等简单形式对借款数额、是否有利息约定及还款日期加以记载。专门从事借贷行业或以促成借贷为业的中介机构的出现,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出借人持有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借据、借款合同,内容全面、用语规范,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全面参照了金融机构的格式化合同。

  中介机构经营方式伎俩多

  案例四:出借人黄某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家庭妇女,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员张某是邻居,黄某将家中准备购房的5万元交给张某放贷。黄某收到几次利息后,因家中购房需用钱,向张某提出取回5万元,张某未理,黄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发现向黄某借款的张某并不是经纪公司人员,只是借用经纪公司执照专门从事借贷、房屋租赁中介业务,他从黄某处收取款项对外放贷获取利息差额。

  中介机构在促成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放贷者与借款人之间并不相识,通过中介机构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是否提供担保等达成一致,并订立借款合同,有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但是,在书面合同中,有的中介机构以见证人签字盖章,有的以公司员工为担保人签字,有的在书面合同中没有任何记载,有的将实际借款利息降低后写入书面合同并先行扣息。由于借款人与放贷者不相识,中介机构从放贷者手中收取款项后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还款时将款项交给中介机构或其经办人,一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产生道德风险,则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并且,中介机构从借款方先行收取4%至10%不等的中介费,没有任何手续。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后,借款人虽然表示系通过中介机构高息借款,但不能举出证据,其合法利益难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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