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退休高官获刑后发现漏罪加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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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退休高官获刑后发现漏罪加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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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退休高官”王亚忱案又有新进展。因发现漏罪,2009年2月1日,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亚忱犯职务侵占罪,判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刑一年。

  此前,王亚忱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数罪并罚,平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罚金40万元。

  一审开庭时,王亚忱否认了所有指控。宣判后,王亚忱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随后申请撤回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亚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判刑后又发现漏罪

  王亚忱原是辽宁朝阳重型机器厂的会计科长,1980年任厂长,1986年任阜新市代市长,后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66岁时退休。

  2002年2月,他以顾问名义进入正在策划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的民营企业双龙公司,后任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和公司财务总监。

  随后,王亚忱以伪造的其子王晓军南非公民的身份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占有股份,从零一路上升到50%,最后,王亚忱要求高文华将董事长位置让给王晓军。遭到拒绝后,王亚忱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4项罪名,高文华由此被关押11个月,2005年5月19日被宣布无罪。(见本报2005年5月18日报道《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纪委、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调查王亚忱及其家族涉嫌犯罪问题。

  此后,王亚忱及其女儿王晓云(曾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其父案发后交流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儿子王晓军(在大连经商)分别被判刑。

  2008年1月14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指定管辖“5·27”专案余案的通知》,对王亚忱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侦查。

  同年12月4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12月22日,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平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亚忱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今年1月12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亚忱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3月2日至2005年11月,王亚忱担任阜新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晓军的委托代理人、财务总监、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期间,利用掌管公司财务支配权的职务之便,牟取利益,指使财务人员作假账,采用虚开发票、空挂账、虚假平账等手段,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其中职务侵占犯罪7起,总额为430.02万多元(其中既遂397.83万多元,未遂32.1万多元)。挪用资金犯罪一起,金额为3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华隆公司在经营期间,三次违规变造账目,多次采用收取售房款少开发票的手段,将49户购房户实缴房款552万多元未记入预收账款,其中422万多元以虚构的人名钟华松、张德泰记为华隆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余未记入财务账。

  利用儿子公司转款捞钱

  王晓军是王亚忱的儿子,在大连经商。在担任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和双龙公司财务总监后不久,王亚忱向公司负责人高文华提议,让具有“南非国籍”的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华隆公司,以获得政策优惠。

  2002年4月10日,华隆公司的股东名单显示:高文华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62.5%;王晓军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份37.5%。此后,王晓军的股份一路上涨到50%。

  在与高文华争夺阜新商贸城的过程中,王亚忱坚称王晓军投入华隆公司的320万元到位,而高文华没有投入一分钱,反而从公司拿走了1000万元,因此要将高文华赶走。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晓军根本没有在华隆公司投资。根据卷宗证据,22万美元是华隆公司拿200万元人民币换取的,22万美元也没有按要求打到专用账户。所谓王亚忱给王晓军借款注册,也是王亚忱将别人购房预付款单据涂改后,变成王晓军的投资款。

  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华隆公司财务人员曹裔睿供述:王晓军投入22万美元是华隆公司先给他打入200万元人民币,等于是兑换的。当时汇率差价17万多元,没办法当时做了一个票据走财务费用了,华隆公司财务账在2002年下半年调整过。王亚忱让她把一些人的购房预付款转入王晓军的名下并重新做账。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4月23日,华隆公司汇给辽宁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货运公司”,该公司由王晓军实际控制——记者注)人民币200万元,当年6月,王晓军返还华隆公司22.23万美元存折。2003年1月至3月,华隆公司财务人员文玉珍(曾用名文玉玲)、曹裔睿将22.23万美元分8笔兑换成182.9万多元,隆华货运公司尚欠17万多元未还。

  2003年3月,王亚忱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虚开一张17万多元人民币的专用收款收据入账,并让财务人员写白条以“融资费”名义将账冲平,致使华隆公司17万多元被王亚忱侵吞。

  王亚忱辩称,将汇率损失平账是正常的财务处理。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王亚忱与王晓军有共同侵占的故意且王亚忱没有将该款提走。

  一审法院认为,王亚忱指使王纯杰在没有收到现金的情况下虚记债务后,将与隆华货运公司的账目作平,因从华隆公司财务上体现隆华货运公司不再需要偿还涉案的欠款,此时已经完成了侵占。至于王亚忱如何处置被侵占的款项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另外,本案属于对王亚忱前罪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漏罪的处理。

  平山区人民法院还认定,2003年11月6日至17日,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出纳员将公司290万元分三笔汇往辽宁隆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经贸公司”,该公司由王晓军实际控制——记者注)。后王亚忱归还240万元,尚有50万元未还。

  为达到侵占该款的目的,王亚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改账之机指使财务人员王纯杰、佟小飞变造财务账,以2003年10月8日为记账日冲减账外售房款中的50万元,并将该款虚记为李立新(王亚忱司机)向华隆公司垫付现金,形成华隆公司欠李立新50万元的虚假事实。王纯杰把隆华经贸公司未归还的50万元虚记为还李立新的欠款,将账目作平,导致这50万元被王亚忱非法控制并侵占。

  明着给“盼盼”,暗中给儿子

  2003年11月至12月,王亚忱指使会计王纯杰以北京京邮彩虹陶瓷销售部的名义,对华隆公司虚开两张发票,金额170万元;以山东莱州仲院镇洪军石材加工厂沈阳销售处名义,对华隆公司虚开两张发票,金额为95万元。华隆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在财务账上虚挂应付款北京京邮和莱州石材265万多元。其中,99.8万元被王亚忱分3笔侵占。

  第一笔,为其关系人张文娜支付服装款。

  第二笔,2004年3月15日,王亚忱指使出纳员佟小飞将华隆公司40万元转至阜新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由王亚忱实际控制,以下简称“阜新隆华公司”—记者注),并指使王纯杰虚构王景文签收自制的白条子收据,以支付北京京邮货款为由将账作平,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第三笔,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公司款项267万元分8笔计180万元汇入阜新隆华公司,另一笔87万元汇入其子王晓刚实际控制的阜新市太平区鑫帝物资经销处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财务人员对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将公司账户中阜新隆华和太平鑫帝两个科目虚构为与华隆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盼盼”科目。将上述267万元在华隆公司财务账上虚记应收“盼盼”267万元。后阜新隆华公司以虚构的“盼盼”名义陆续返还217.2万元,尚欠49.8万元未还。

  为侵占该款,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会计王纯杰于2004年3月虚构王景义、王景文签收自制的4张白条子收据,以支付北京京邮货款为名,对假“盼盼”科目应还华隆公司的欠款49.8万元以及其他借款69.9万多元,分4笔用现金还款形式虚假平账,进而将阜新隆华公司欠华隆公司的款项账目作平,王亚忱非法侵占了华隆公司资产49.8万元。

  王亚忱辩称,设立阜新隆华公司的目的是给华隆公司周转资金,自己从隆华公司侵占40万元和49.8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辩护人称资金从华隆到隆华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资金流动,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与阜新隆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在两公司资金往来过程中,华隆公司将40万元汇往阜新隆华公司的财务记账为汇往北京京邮货款,但资金实际走向是转往阜新隆华公司。阜新隆华公司尚欠华隆公司49.8万元,被以虚假的自制白条平账,通过相关鉴定结论可以确认4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49.8万元的账目已经被作平,并由王亚忱实际控制。故王亚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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