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致嘉兴市监察委的公开实名举报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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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致嘉兴市监察委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来信要求依法查处以下违规违法违纪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对海宁市金泰鳖业公司及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等单位作出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权大于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当成废纸一样处理,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多次举报反映该违法违纪问题,至今无一查处,无一人受到追责,要求依法追究海宁市国土资局局长,党委书记陈洲美,执法科科长徐怛敏等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控告的事实依据如下:
(1)、海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依法对非法占地非法占地和建造违章建筑的海宁市金泰鳖业公司和景树村经济合作社作出了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地面的违章违法建筑及设施,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该地面建筑物属国有资产,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司不再享有该物权,但是违法金泰鳖业公司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直占用着地面建筑物对外出租谋取私利,每年达三百多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下发后8年未依法履行责职,多次多年有群众反映举报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坐视国有资产流失不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几千万的严重损失,违法企业金泰鳖业公司非法占侵国有资产,十年违法所得几千万元,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铁证如山,要求依法追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涉嫌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定至今未履行,占地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后转变为国有资产,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不再享有物权,从17号决定书送达第三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既便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行政机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亦不影响该处罚决定内容的有效性,在17号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0年时间内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民委员会、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三单位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举报,控告,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严重违法犯罪, 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决书,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原审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
6、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厅信访答复
(2)、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8日,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与被控告人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被控告人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被控告人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被举报人许金水利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被举报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举报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据此,被举报人许金水,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不管是非法倒卖土地的面积,还是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许金水非法占用土地,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情况下,仍旧目无法纪,仍旧非法侵占集体土地25000平方米,继续非法牟取利益,同时非法侵占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并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并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被举报人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被举报人许金水不仅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还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举报人许金水、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等涉嫌犯罪人员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许村镇人民政府的镇长袁杰,主管国土的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违规违法违纪给违章违法非法占用土地(已被行政没收的土地)的特定关系户出具该土地无违规违法的虚假证明文件,签发土地权属证,实名举报: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
   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倒卖集体土地、占用耕地,违法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以租代征”破坏耕地,不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大肆建厂房、车间; 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案由:玩忽职守、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实名举报 人:贺国兴,男,汉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份证号330419197008092019、联系电话13777414607:
2018年4月20日
铁证如山的腐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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